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的下设工作机构,由学校工会提出组成人员及负责人建议名单,经教代会主席团同意后,由大会代表选举产生。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与教代会届期一致。
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第一条 制定本届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条 参与学校人事与干部考核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三条 参与每年度的人事考核工作和中层以上(包括中层)干部考核评议工作。听取和审议中层(包括中层)以上干部的述职报告,对以上干部进行评分考核。
第四条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与领导干部的使用、奖惩、晋升、培训以及评优表彰等的重要参考。
第五条 监督评议内容为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六条 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认真听取教职工和教代会代表对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的想法和意见,开展各种形式的调查研究。为学校党委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供参考。
第七条 监督评议干部的民主、科学的工作原则,要尊重民意、实事求是,全面分析,正确评价。
第八条 负责向代表大会和校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学期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就同其他各专门委员会、学校各部门、各代表团(组)、各部门工会等经常联系,沟通情况,互相协作,共同做好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群众反映比较多,意见比较大的干部,经党委同意,教代会可以委托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成员协助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每年听取一次校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廉政勤政问题的工作汇报,沟通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