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职工委员会是在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教职工组织,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工会提出组成人员及负责人名单,经教代会主席团同意后,由大会代表选举产生。提案工作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与教代会届期一致。
女教职工委员会的职责:
第一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等方面的权利。主动为女教职工办实事、办好事。
第二条 依法执行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规定,保护女教职工的身心健康。
第三条 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和工会的重点工作,参与学校有关部门涉及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和制度的制定,监督并协助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第四条 组织女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改革和民主管理,不断提高女教职工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五条 在女教职工中开展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为主要内容的“四自”教育,引导女教职工做“四有”职工。
第六条 鼓励和引导女教职工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业务技术理论培训,不断提高女教职工的文化思想素质,更好地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第七条 组织和动员女教职工积极参加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本职工作,在学校改革和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八条 关心女教职工身心健康,积极组织全校女教职工参与和开展有利于增强女教职工体质、活跃女教职工业余生活的文体活动。
第九条 抓好“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的庆祝活动,认真组织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女教职工比赛活动。
第十条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制订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检查、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会议原则上每学期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完成学校和工会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