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全校教职工自愿结合参加的群众组织,是中国教育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学校的重要社会团体。
第三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坚持党的领导,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教职工的意愿,依照工会章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发挥党联系教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要努力搞好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工作活力,认真履行工会的四项基本社会职能。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校的改革和建设。
第五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广大教职工服务。
第二章 基本权利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学校应当依法办理。学校违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七条 工会有权对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1、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2、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组织的决定,开展学校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在维护国家、学校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具体利益,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切实做好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
5、配合学校党委、行政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
6、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女教职工特殊保护工作。
7、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
8、加强学校部门工会建设,接收新会员,及时对工会基层干部和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九条 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工会委员会实行常务委员会制度,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分别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等工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要履行民主手续,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设经费审查、提案、福利、女工、民主评议干部专门工作委员会。学校工会委员会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干部,负责工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各系(部)建立部门工会委员会。根据部门工会委员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的原则,部门工会委员会的建制,一般情况下应与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相对应。
部门工会委员会由本部门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部门工会主席和委员选举产生后,报校工会、党委会审批。
部门工会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4年。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工会组织的权利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每4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会员总数的15-20%确定。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每4年一届。调离学校或退休的会员,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会员代表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各级工会委员会有权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
第十四条 建立由会员自愿参加的各种群众性文体活动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要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会员对于工会工作的意见;事关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
第十六条 工会委员会承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十七条 工会负责人经教代会选举参加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并担任领导工作。
第十八条 工会的各个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配合处理好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学校实行工代会与教代会一起召开的方式。实行届期统一,代表合一,同时开会。
第六章 工会经费及财产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学校按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拨工会经费。工会会员按个人月工资收入总额交纳0.5%的工会会费。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会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和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及单位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内容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