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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时间:2017-02-20 00:00:00    编辑:工会二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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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推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高等教育法》、《工会法》以及教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加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学校依法行政,维护学校行政权威。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引导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行政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建议,也可以报告主管机关和上级工会。学校行政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复议或协商解决,也可以报请主管机关和上级工会加以协调。

第九条  学校要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经费和日常工作等经费,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凡与学校建立聘任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必须具有较高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全局观念,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在教职工中具有较高的威信,有全局观念,并热心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分工会为单位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比例结构,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构成,既要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原则。代表中应有教师、领导干部、职工。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教师应不少于60%以上,干部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教职工代表不少于40%。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少数民族代表、老中青教职工占适当比例。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代表名额应分配至分工会通过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代表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代表获得全体教职工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就教代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四)有权对学校和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拆、控告。

(六)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活动及会议所占用的教学工作时间,应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策觉悟、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做好本职工作,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任务,为学校的改革与建设发展尽心尽力。

(三)积极宣传并认真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决定,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承担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履行代表的职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教代会新建或换届,应成立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成员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上通过。它的主要任务:

(一)审查代表是否依法享有政治权利,是否是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

(二)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

(三)审查代表比例结构是否符合规定。

(四)向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报告审查结果。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调离本校或(离)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所在分工会或工会小组补选缺额代表。教职工代表在本校内、系部之间调动,代表资格届内有效。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原部门工会或工会小组有权按民主程序进行撤换:

(一)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

(二)经常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严重失职的。

(三)因长期病假或事假、出国、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教代会各项活动和履行代表义务的。

(四)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教职工信任的。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设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出席会议。

(一)特邀代表一般是原校党政领导、专家,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指因名额限制而未能当选代表的中层以上干部。

(二)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组织提名确定。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召开教代会时,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主席团的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中层管理干部、党政工领导干部组成,其中党政领导干部不超过半数,大会主席团候选人名单先报党委会批准,经教代会预备会举手通过。大会期间主席团推选执行主席3一4人负责主持会议。

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汇总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审核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四)主持选举;

(五)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临时性问题。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参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经学校党委、行政、工会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我校教代会根据需要设工会经费审查、生活福利、女教职工、民主评议干部、提案工作等民主管理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2名。专门委员会受教代会的领导,对教代会负责,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教代会召开前,征集提案,作好审议议案的准备工作;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会同行政有关部门与教职工密切联系,开展调查研究和巡视检查;

(三)组织督促检查对大会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办理教代会授权的有关事项。

教代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聘请部门熟悉相关业务的教职工参加。

第二十二条  在教代会闭幕期间,根据需要或遇特殊情况,可由工会召集,由教职工代表团(组)长、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成员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处理某些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处理结果应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系一级单位也应实行民主管理。可根据不同情况,建立二级教代会,依照本实施办法精神,在本单位管理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民主选举教职工代表,广泛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的建议名单、大会议程,报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及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审诉;

(四)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报送职代会召开情况备案登记表和相关信息。

(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

(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代会授权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订权属于教代会。